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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1 條

避難器具,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 二、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 三、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 四、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 五、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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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1 條規定了避難器具的裝設要求: 一、避難器具應設於易於接近的位置,以利於避難時的使用。 二、避難器具應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的距離,以確保逃生的安全性。 三、供避難器具使用的開口部應具備安全的構造,以防止在緊急情況下的事故發生。 四、避難器具平時應裝設於開口部,或在必要時能夠迅速地安裝在開口部。 五、避難器具的開口部在上下層之間應進行交錯配置,以防止避難時發生擠塞情況。但對於能夠無障礙避難的人員不在此限制之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樓層高度超過一定的標準,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應該設置避難器具,並且按照第 161 條的規定進行裝設。如果一個建築物的樓層設有多個避難口,則需要確保這些避難器具的開口部在上下層之間進行交錯配置,以防止出現避難時的擠塞情況。這些維護和裝設的要求都是為了確保建築物在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時的安全避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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