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保有必要開口面積: ┌───────────┬──────────────────┐│種 類│ 開 口 面 積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索及滑杆 │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 │├───────────┼──────────────────┤│救助袋 │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以上。 │├───────────┼──────────────────┤│滑臺 │高八十公分以上,寬為滑臺最大寬度以上││ │。 │├───────────┼──────────────────┤│避難橋 │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 │度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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