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種 類│ 操 作 面 積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索及滑杆 │面積),但邊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救助袋 │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 │上(含器具所佔面積)。但無操作障礙,││ │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 │不在此限。 │├───────────┼──────────────────┤│滑臺、避難橋 │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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