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3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種 類│ 操 作 面 積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索及滑杆 │面積),但邊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救助袋 │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 │上(含器具所佔面積)。但無操作障礙,││ │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 │不在此限。 │├───────────┼──────────────────┤│滑臺、避難橋 │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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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3條規定,避難器具的必要操作面積需符合以下標準: 1.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及滑杆:操作面積需達到0.5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避難器具所佔的面積),但邊長至少應為60公分以上。 2. 救助袋:操作面積需寬度150公分以上、長度150公分以上(包括器具所佔的面積)。不過,若無操作障礙且操作面積超過2.25平方公尺以上時,則不受此限制。 3. 滑臺、避難橋:根據避難器具的大小和形狀進行考慮,留置所需的操作面積。 以下是一個與上述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座建築物需要設置一個緩降機作為避難器具。根據第163條的規定,該緩降機的操作面積應為0.5平方公尺以上,且邊長應為60公分以上,以確保使用者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正確操作並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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