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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4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 ┌──────┬───────────────────────┐│種 類│下 降 空 間 │├──────┼───────────────────────┤│緩降機 │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 │在十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十公分時,││ │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 │內。 │├──────┼───────────────────────┤│避難梯 │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 │六十五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避難繩索及滑│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杆 │ │├──────┼───────────────────────┤│救助袋(斜降│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二十五度,下端三十五度││式) │方向依下圖所圍範圍內。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 │在此限。 │├──────┼───────────────────────┤│救助袋(直降│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但外牆有││式) │ 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 │ 公尺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 ││ │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滑臺 │滑面上方一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二十公分以上所││ │圍範圍內。 │├──────┼───────────────────────┤│避難橋 │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二公尺以上所圍範圍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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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4條規定,避難器具在開口部與地面之間應保有必要的下降空間。該條提供了不同避難器具的下降空間要求,包括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及滑杆、救助袋(斜降式)、救助袋(直降式)、滑臺和避難橋。以下是每種避難器具的下降空間規定: 1. 緩降機:緩降機的下降空間應在以器具中心半徑0.5公尺內的圓柱形範圍內。但如果突出物在10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或者突出物超過10公分但可以採取不損繩索措施,則突出物可以在下降空間範圍內。 2. 避難梯:避難梯的下降空間應在自避難梯兩側豎桿中心線向外20公分以上及其前方65公分以上的範圍內。 3. 避難繩索及滑杆:避難繩索及滑杆的下降空間應為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4. 救助袋(斜降式):救助袋斜降式的下降空間要求依照指定的圖例範圍。通常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要有25度的遞減角度,下端則要有35度的遞增角度。但如果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在這個限制內。 5. 救助袋(直降式):救助袋直降式的下降空間要求有以下兩個限制: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的間隔應在30公分以上。但如果外牆有突出物且距離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3公尺以上,則距突出物前端應有50公分以上的距離。二、以救助袋中心為中心,半徑1公尺的圓柱形範圍內要符合下降空間的要求。 6. 滑臺:滑臺的下降空間應為滑面上方1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20公分以上的範圍內。 7. 避難橋:避難橋的下降空間應在橋面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2公尺以上的範圍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避難器具在下降時不會受到障礙物的阻礙,以確保人們在緊急狀況下能夠順利逃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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