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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 ┌──────┬───────────────────────┐│種 類│下 降 空 間 │├──────┼───────────────────────┤│緩降機 │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 │在十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十公分時,││ │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 │內。 │├──────┼───────────────────────┤│避難梯 │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 │六十五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避難繩索及滑│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杆 │ │├──────┼───────────────────────┤│救助袋(斜降│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二十五度,下端三十五度││式) │方向依下圖所圍範圍內。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 │在此限。 │├──────┼───────────────────────┤│救助袋(直降│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但外牆有││式) │ 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 │ 公尺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 ││ │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滑臺 │滑面上方一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二十公分以上所││ │圍範圍內。 │├──────┼───────────────────────┤│避難橋 │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二公尺以上所圍範圍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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