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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7 條

緩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緩降機之設置,在下降時,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 二、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三、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 (二)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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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三項,各類場所應設置緩降機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緩降機在下降時,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的牆面或突出物接觸。 2. 緩降機所使用的繩子的長度應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的等距離為準。 3. 緩降機的支固器具的裝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a) 裝在使用場所的柱子、地板、樑或其他結構較堅固且容易裝設的地方。 (b) 使用螺栓、焊接或其他堅固的方法進行固定。 例如,如果一栋建筑物的某个区域需要安装緩降機,并符合上述规定,建筑物的管理员或负责人应确保緩降機的繩子与牆面或突出物没有接触,并且繩子的长度合适。此外,緩降機的支固器具应安装在结构坚固且容易进行安装的地方,如柱子、地板、樑等,并使用螺栓、焊接或其他堅固的方法进行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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