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緩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緩降機之設置,在下降時,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 二、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三、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 (二)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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