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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5 條
緊急照明燈之構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白熾燈為雙重繞燈絲燈泡,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料製成者。 二、日光燈為瞬時起動型,其燈座為耐熱絕緣樹脂製成者。 三、水銀燈為高壓瞬時點燈型,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料製成者。 四、其他光源具有與前三款同等耐熱絕緣性及瞬時點燈之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放電燈之安定器,裝設於耐熱性外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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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5條的規定,緊急照明燈的構造需符合以下要求: 1. 白熾燈:採用雙重繞燈絲燈泡,燈座必須由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的耐熱絕緣材料製成。 2. 日光燈:採用瞬時起動型,燈座必須由耐熱絕緣樹脂製成。 3. 水銀燈:採用高壓瞬時點燈型,燈座必須由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的耐熱絕緣材料製成。 4. 其他光源:必須具有與前三款相同的耐熱絕緣性和瞬時點燈的特性,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5. 放電燈的安定器必須裝設在耐熱外箱內。 例如,一棟建築物需要在緊急照明燈上安裝燈泡時,必須使用符合這些要求的燈泡和燈座材料,確保能夠提供緊急照明並符合消防安全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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