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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6 條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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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6條,緊急照明設備的配線有以下規定: 一、照明器具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安裝插座或開關等裝置。 二、緊急照明燈的電源回路應依據第235條的規定進行耐燃保護。但在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可以施予耐熱保護。 舉例來說,在某個醫院的病房中,根據第176條的規定,緊急照明設備的照明器具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而不得安裝插座或開關等裝置。同時,緊急照明燈的電源回路應按照第235條的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如果病房的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了不燃材料,則可以施予耐熱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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