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6條,緊急照明設備的配線有以下規定: 一、照明器具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安裝插座或開關等裝置。 二、緊急照明燈的電源回路應依據第235條的規定進行耐燃保護。但在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可以施予耐熱保護。 舉例來說,在某個醫院的病房中,根據第176條的規定,緊急照明設備的照明器具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而不得安裝插座或開關等裝置。同時,緊急照明燈的電源回路應按照第235條的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如果病房的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了不燃材料,則可以施予耐熱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