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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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