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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
  2. 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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