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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7 條

  1. 1.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
  2. 2.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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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177条的规定,緊急照明设备應連接緊急電源。这意味着緊急照明设备应该有备用电源,以确保在停电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2. 同时根据该条规定,该緊急電源应使用蓄电池设备,并且其容量应能够持续运行三十分钟以上。然而,如果采用了蓄电池设备和緊急发电机并置的方式,那么其容量应能够分别持续运行十分钟和三十分钟以上。这是保证在电力故障或其他情况下,緊急照明设备能够持续运行所需的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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