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其滅火效能值應在該場所建築物與其附屬設施及其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但該場所已設置第一種至第四種滅火設備之一時,在該設備有效防護範圍內,其滅火效能值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
  2. 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