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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2 條
- 1.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依下列設置滅火設備: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 二、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
- 2.前項設第四種滅火設備之場所,設有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時,在該設備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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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2條規定了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應該設置哪些滅火設備。根據該條規定: 1. 對於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和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四種和第五種滅火設備。其中,第五種滅火設備的滅火效能值應當達到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的五分之一以上。 2. 在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的場所中,如果該場所已經設有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且這些設備可以有效防護該場所內的範圍,則可以免除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 以上是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2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各類場所應該設置適當的滅火設備,以提高火災的防護能力。 參考資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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