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1 條

  1. 1.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2. 2.前項場所除下列情形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1條的規定: 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根據表格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其中,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應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時,不得使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以及室內加油站則有不同的滅火設備要求。 2. 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前項場所都必須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的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時,其設置的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的有效範圍內,可以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 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應設置二個以上的第五種滅火設備。 - 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1條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