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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2. 前項場所除下列情形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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