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 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 二、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 三、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 四、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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