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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0 條
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 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 二、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 三、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 四、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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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0條描述了第五種滅火設備的核算滅火效能值的規定。根據該條款,不同的滅火設備具有不同的滅火效能值。 具體來說: 1. 八公升的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水桶核算為一個滅火效能值。 2. 水槽每八十公升核算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 3. 乾燥砂每五十公升核算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 4. 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核算為一個滅火效能值。 以上是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0條提供的資料來進行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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