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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06-1 條
- 1.下列爆竹煙火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之作業區或庫儲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 2.建築物供前項場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第一種滅火設備之室外消防栓。但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販賣場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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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問題中的各項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6-1 條: 1. 下列爆竹煙火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之作業區或庫儲區。 -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根據這條法規,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火藥區作業區或庫儲區,以及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管制量以上的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都應該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2. 建築物供前項場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第一種滅火設備之室外消防栓。但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販賣場所,不在此限。 根據這條法規,在供前一項所提到的場所使用的建築物中,如果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則應該在室外設置第一種滅火設備的消防栓。然而,根據前一項第二款所訂定的販賣場所規定,不需要設置室外消防栓。 參考資料: 1. 台灣地方法規查詢系統:「消防安全檢查作業規定」相關法規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FL003233 2. 內政部消防署:「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code_list&ids=808 3. 內政部消防署:「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 - https://www.nfa.gov.tw/files/1121/10003002521.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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