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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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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根據消防法,這些場所需要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是為了確保在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下能夠進行溝通和指揮。例如,當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的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可以幫助救援人員在各個樓層之間進行溝通,提高救援效率。同樣地,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以及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也需要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進行即時的溝通和協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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