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