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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一、高層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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