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一、高層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0-1條,以下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1. 高層建築物; 2.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關於這項法條的範例,可以舉例說明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的購物中心或大型娛樂場所應該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以監控火災或其他災害情況,提供適時的救援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