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0-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一、高層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0-1條,以下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1. 高層建築物; 2.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關於這項法條的範例,可以舉例說明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五萬平方公尺以上的購物中心或大型娛樂場所應該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以監控火災或其他災害情況,提供適時的救援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