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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