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9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9條規定了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這些場所應該在相應的位置上設置緊急電源插座,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仍能夠供電。例如,十一層以上的建築物每層都需要設置緊急電源插座,這樣在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下,人們仍能夠使用緊急電源插座供應電力。又例如,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地下建築物也需要設置緊急電源插座,以便在需要時提供電力供應。此外,即使是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該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的場所,也需要設置緊急電源插座,以確保昇降機在緊急情況下能夠繼續運行。 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這些場所未設置緊急電源插座的情況,目前並未提供相關的案例或具體違規事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