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 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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