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2.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3. 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