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條文規定,針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1 條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1.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這條規定指出室外消防栓設備的水源容量應該至少要能夠供應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所需的水量以上。 參考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範例:例如,某個場所有兩具室外消防栓,並且根據實際需求,每根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所需的水量為1000公升。根據法規,水源容量應在2000公升以上。 2.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這條規定指出當消防用水和普通用水合併使用時,應該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前述的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參考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範例:例如,某個場所的用水系統同時提供給消防和普通用水使用,在設計水源容量時,必須確保達到法規中要求的有效水量範圍。 3. 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這條規定指出室外消防栓的水源可以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是併設的水源總容量應該超過各滅火設備所需的水量之合計。 參考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範例:例如,某個場所既有室外消防栓,又有其他滅火設備如滅火器、消防車等,根據法規,併設的水源總容量應該能夠滿足各滅火設備所需的水量之合計。 以上解釋的內容參考了《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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