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2 條」,該條法規主要是針對添加加壓送水裝置的防火水源進行規定。根據法條的不同款,有以下幾種選擇: 1. 重力水箱:水箱需配備水位計、排水管道、溢水用排水管道、補給水管道以及人孔等裝置。水箱內的必要落差要根據計算值來確定。必要落差 = 消防水帶的摩擦損失水頭 + 配管的摩擦損失水頭 + 25公尺。這種水箱的設置適用於建築物最高處且需要水壓的消防栓。 2. 壓力水箱:水箱需配備壓力計、水位計、排水管道、補給水管道、供氣管道、空氣壓縮機以及人孔等裝置。水箱內的壓力應該保持在使用建築物的最高處消防栓所需的壓力以上。當水箱內的壓力和液位下降時,應該能夠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和加壓幫浦應該與緊急電源連接。這種水箱的設置也適用於建築物最高處且需要水壓的消防栓。 3. 消防幫浦:幫浦的出水量應該在每分鐘400公升以上,如果消防栓的數量超過兩支,則以兩支計算。幫浦的全揚程應該符合一定的計算值要求。此外,消防幫浦應該是專用的,但如果與其他滅火設備同時使用且不影響各設備的性能,則不受此限制。幫浦還需要連接到緊急電源。 根據這些法條規定,不同場所在設置防火水源時需要選擇適當的加壓送水裝置。例如,一個消防栓或消防水帶在需要高壓水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壓力水箱或消防幫浦作為補充水源來確保水壓的需求。同時,在設置水箱或幫浦時,要符合相關法條的要求,如配備必要的裝置,並與緊急電源連接等。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消防安全協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13年最新修訂。 2.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最近修訂於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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