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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42 條

  1. 1.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計算單位:公尺)H=h1+h2+25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P=P1+P2+P3+2.5 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計算單位:公尺)H=h1+h2+h3+25m (三)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 (四)連接緊急電源。
  2. 2.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0.6Mpa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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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2 條」,該條法規主要是針對添加加壓送水裝置的防火水源進行規定。根據法條的不同款,有以下幾種選擇: 1. 重力水箱:水箱需配備水位計、排水管道、溢水用排水管道、補給水管道以及人孔等裝置。水箱內的必要落差要根據計算值來確定。必要落差 = 消防水帶的摩擦損失水頭 + 配管的摩擦損失水頭 + 25公尺。這種水箱的設置適用於建築物最高處且需要水壓的消防栓。 2. 壓力水箱:水箱需配備壓力計、水位計、排水管道、補給水管道、供氣管道、空氣壓縮機以及人孔等裝置。水箱內的壓力應該保持在使用建築物的最高處消防栓所需的壓力以上。當水箱內的壓力和液位下降時,應該能夠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和加壓幫浦應該與緊急電源連接。這種水箱的設置也適用於建築物最高處且需要水壓的消防栓。 3. 消防幫浦:幫浦的出水量應該在每分鐘400公升以上,如果消防栓的數量超過兩支,則以兩支計算。幫浦的全揚程應該符合一定的計算值要求。此外,消防幫浦應該是專用的,但如果與其他滅火設備同時使用且不影響各設備的性能,則不受此限制。幫浦還需要連接到緊急電源。 根據這些法條規定,不同場所在設置防火水源時需要選擇適當的加壓送水裝置。例如,一個消防栓或消防水帶在需要高壓水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壓力水箱或消防幫浦作為補充水源來確保水壓的需求。同時,在設置水箱或幫浦時,要符合相關法條的要求,如配備必要的裝置,並與緊急電源連接等。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消防安全協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13年最新修訂。 2.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最近修訂於2018年9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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