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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八、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時,依下表裝置: 九、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有複層式停車設施者,其撒水頭設置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2.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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