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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46 條

  1. 1.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場所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三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間距在三公尺以上,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五、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六、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七、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2. 2.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下方亦應設置。 (四)設置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防護板。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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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6條,依照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釋義如下: 1. 撒水頭的配置:根據該條規定,不同類型的場所有不同的配置要求: - 表演場所、倉庫等特定區域的水平距離限制在1.7公尺以下。 - 一般建築物有兩種類型的撒水頭,一般反應型及快速反應型。其水平距離限制在2.1公尺或2.3公尺以下。 - 住宿居室、病房等場所可以使用小區劃型撒水頭,其中的水平距離在2.6公尺以下,且間距需超過3公尺。 - 特定場所的住宿居室及相關區域可以使用側壁型撒水頭,其水平距離限制在1.8公尺以下。 - 儲存大量可燃物品的場所根據天花板高度不同,需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 地下建築物的天花板與樓板間距離需配置撒水頭,其水平距離限制在2.1公尺以下。 2. 高架儲存倉庫的撒水頭配置:根據該條規定,高架儲存倉庫的撒水頭配置有以下要求: - 貨架上的撒水頭需以交錯方式設置,且水平距離限制在2.5公尺以下。 - 儲存不同類型的物品時,每四公尺或六公尺高度需設置一個撒水頭。 - 如果儲存的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底下也需要設置撒水頭。 - 高架儲存倉庫需要符合第47條規定的防護板要求,但如果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貨架撒水頭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立並於合法章程中公布。該標準根據消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制定,並規範了各種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的配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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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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