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46條,依照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釋義如下: 1. 撒水頭的配置:根據該條規定,不同類型的場所有不同的配置要求: - 表演場所、倉庫等特定區域的水平距離限制在1.7公尺以下。 - 一般建築物有兩種類型的撒水頭,一般反應型及快速反應型。其水平距離限制在2.1公尺或2.3公尺以下。 - 住宿居室、病房等場所可以使用小區劃型撒水頭,其中的水平距離在2.6公尺以下,且間距需超過3公尺。 - 特定場所的住宿居室及相關區域可以使用側壁型撒水頭,其水平距離限制在1.8公尺以下。 - 儲存大量可燃物品的場所根據天花板高度不同,需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 地下建築物的天花板與樓板間距離需配置撒水頭,其水平距離限制在2.1公尺以下。 2. 高架儲存倉庫的撒水頭配置:根據該條規定,高架儲存倉庫的撒水頭配置有以下要求: - 貨架上的撒水頭需以交錯方式設置,且水平距離限制在2.5公尺以下。 - 儲存不同類型的物品時,每四公尺或六公尺高度需設置一個撒水頭。 - 如果儲存的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底下也需要設置撒水頭。 - 高架儲存倉庫需要符合第47條規定的防護板要求,但如果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貨架撒水頭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立並於合法章程中公布。該標準根據消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制定,並規範了各種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的配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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