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71 條
泡沫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飛機庫等場所,使用泡水噴頭,並樓地板面積每八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使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理廠等場所,使用泡沫噴頭,並樓地板面積每九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使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三、放射區域內任一點至泡沫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四、泡沫噴頭側面有樑時,其裝置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五、室內停車空間有複層式停車設施者,其最上層上方之裝置面設泡沫噴頭,並延伸配管至車輛間,使能對下層停車平臺放射泡沫。但感知撒水頭之設置,得免延伸配管。 六、前款複層式停車設施之泡沫噴頭,礙於構造,無法在最上層以外之停車平臺配置時,其配管之延伸應就停車構造成一單元部分,在其四周設置泡沫噴頭,使能對四周全體放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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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1條的規定,泡沫噴頭的配置如下: 1. 在飛機庫等場所,應使用泡水噴頭,並且每八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以便使防護對象在有效防護範圍內。 2. 在室內停車空間或汽車修理廠等場所,應使用泡沫噴頭,並且每九平方公尺設置一個,以便使防護對象在有效防護範圍內。 3. 在放射區域內,泡沫噴頭與防護對象之水平距離應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4. 當泡沫噴頭有樑阻礙時,應依據第47條第1項第8款的規定進行裝置。 5. 在具有複層式停車設施的室內停車空間中,最上層上方的泡沫噴頭應延伸配管至車輛間,以便能對下層停車平臺進行泡沫放射。然而,如果已安裝感知撒水頭,則可以免除延伸配管的要求。 6. 如果由於結構的原因,在複層式停車設施中無法在最上層以外的停車平臺上進行配置時,則應將配管延伸成為一個單元,在其周圍設置泡沫噴頭,以便能對四周進行全面泡沫放射。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我們可以了解到在室內停車空間中,每九平方公尺應配置一個泡沫噴頭。例如,如果一個室內停車空間的樓地板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則根據法規應該配置約11個泡沫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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