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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72 條

泡沫頭之放射量,依下列規定: 一、泡水噴頭放射量在每分鐘七十五公升以上。 二、泡沫噴頭放射量,依下表規定: ┌──────┬─────────────────────┐ │泡沫原液種類│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放射量(公升\分鐘)│├──────┼─────────────────────┤│蛋白質泡沫液│六點五以上 │├──────┼─────────────────────┤│合成界面活性│八以上 ││泡沫液 │ │├──────┼─────────────────────┤│水成膜泡沫液│三點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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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2條,對於泡沫頭的放射量有以下要求: 1. 對於泡水噴頭,放射量應在每分鐘75公升以上。 2. 對於泡沫噴頭,放射量根據泡沫原液的種類和樓地板面積進行規定。例如,對於蛋白質泡沫液,放射量應在每平方公尺六點五公升以上;對於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放射量應在每平方公尺八公升以上;對於水成膜泡沫液,放射量應在每平方公尺三點七公升以上。 資料來源:「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行政院主計處官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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