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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0 條
- 1.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一百十四公升)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0.1Mpa以上。但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
- 2.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所引用的法規並未包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0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逐條釋義該條法規。 I don't have enough information to answer the question.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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