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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1 條
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適當之流水檢知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裝設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裝設二套。但上下二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二層共用。 二、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 三、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即發出警報。 四、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並於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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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1 條,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在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的樓層,應裝設一套自動撒水設備。在超過三千平方公尺的樓層,應裝設兩套自動撒水設備。但在相鄰的上下兩層中,如果每層的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則可以共用兩套自動撒水設備。 2. 在沒有隔間的樓層內,前述的三千平方公尺可以增加到一萬平方公尺。 3. 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應立即發出警報。 4. 自動撒水設備附設制水閥,該制水閥的高度應在距離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的位置。並且在制水閥附近的明顯易見處,應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的標識。 參考資料: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行政院消防署。2019年修正。 2. 經濟部自來水法,1991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公布。 3. 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經濟部命令。1992年9月1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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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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