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2 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該條第一項,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需要設置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但有特定條件的場所可以免除設置自動啟動裝置。這些特定條件是: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 根據該條第二項,自動啟動裝置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2.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3.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根據該條第三項,手動啟動裝置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2.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提供的資料,特別是該法條的原文和相關的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