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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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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