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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4 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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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54條,關於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的要求如下: 1.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這表示每個舞臺的放水區域數量不得超過四個。 2.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這表示如果有多個放水區域,每個放水區域的樓地板面積必須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且這些放水區域必須相互鄰接且重疊,以確保有效的滅火效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舞臺上的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能夠在火災發生時有效地滅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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