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加壓空氣,其空氣壓縮機為專用,並能在三十分鐘內,加壓達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之設定壓力值。 二、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減壓警報設於平時有人處。 三、撒水頭動作後,流水檢知裝置應在一分鐘內,使撒水頭放水。 四、撒水頭使用向上型。但配管能採取有效措施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5 條》,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加壓空氣應使用專用的空氣壓縮機,并能在三十分鐘內將加壓達到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的設定壓力值。例如,當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的配管設定壓力值為5巴時,空氣壓縮機應能在三十分鐘內將空氣壓力加壓至5巴。 二、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的減壓警報設於平時有人處。也就是說,在設置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的地點應有人值守。 三、撒水頭動作後,流水檢知裝置應在一分鐘內使撒水頭放水。這表示在撒水頭啟動後一分鐘內,流水檢知裝置應該能夠迅速檢測到並作出反應,使撒水頭放水。 四、撒水頭應使用向上型。但如果配管可以採取有效措施的,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通常應使用向上型的撒水頭,除非配管系統已經採取了其他有效的防護措施。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所公布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次修正)》及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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