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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1 條
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用,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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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1條規定了水霧噴頭的配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水霧噴頭的配置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 防護對象的總面積需要在各水霧噴頭放水的有效防護範圍內。這意味著水霧噴頭的配置需要能夠有效覆蓋整個防護對象的範圍。 - 每個水霧噴頭的有效半徑應該在2.1公尺以下。這是為了確保水霧噴頭的範圍足夠小,可以精確地灑水到需要防護的區域。 - 根據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和第四項所列場所的放水角度、放水量和防護區域面積核算,每平方公尺的放水量應該在每分鐘20公升以上。而對於其他場所,每平方公尺的放水量應該在每分鐘10公升以上。 這些要求確保了水霧噴頭在火災發生時能夠提供足夠的水量和覆蓋範圍,以有效防止火災擴散。 參考資料: - 《消防法》第18條附表第3項、第4項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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