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條,以下為該條所列場所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1. 屋頂直昇機停機場(坪) 2. 飛機修理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 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地下層或第二層以上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4. 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 5. 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6.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7. 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8. 引擎試驗室、石油試驗室、印刷機房及其他類似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以上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但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述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條文, 內政部,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023 - 內政部法令查詢系統, 內政部出版品-規章,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sPrint.aspx?PCode=G03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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