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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 條

  1. 1.下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除惰性氣體及鹵化烴外之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
  2.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或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但已依前項規定設有滅火設備者,得免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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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條,以下為該條所列場所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1. 屋頂直昇機停機場(坪) 2. 飛機修理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 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地下層或第二層以上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4. 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 5. 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6.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7. 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8. 引擎試驗室、石油試驗室、印刷機房及其他類似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以上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但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述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條文, 內政部,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023 - 內政部法令查詢系統, 內政部出版品-規章,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sPrint.aspx?PCode=G036002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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