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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2 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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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2條,該條款規定了水霧滅火設備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的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以及一齊開放閥等設置標準。這些設備將根據該條第38、44、45、51至53條的規定進行設置。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救災標準查詢系統,網址:https://cdms.moi.gov.tw/tw/detail.aspx?cate_sn=937120C0-A133-4421-AA47-385A05AC62BA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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