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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4 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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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4 條,水霧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應保持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然而,對於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的場所,水霧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應保持在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華民國內政部) - 消防法(中華民國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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