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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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