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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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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4 條,水霧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應保持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然而,對於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的場所,水霧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應保持在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華民國內政部) - 消防法(中華民國立法院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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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4 條規定:「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