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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5 條
- 1.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 2.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0.27MPa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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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5條的規定,水源應該連結加壓送水裝置。而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的話,其出水量和出水壓力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同時還需要連接緊急電源: 1. 出水量:每分鐘至少要有1,200公升,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放射區域,則每分鐘出水量要達到2,000公升以上。 2. 出水壓力:計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所有水霧噴頭放水壓力都要達到每平方公分2.7公斤以上或0.27MPa以上。不過,如果是用於防護電氣設備,則出水壓力需要達到每平方公分3.5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場所的消防設施中使用了加壓送水裝置,那麼該裝置的出水量每分鐘至少要有1,200公升,並且在放水時,放水壓力要達到每平方公分2.7公斤以上。這樣才能確保該場所的消防設施能夠有效地滅火和防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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