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5條的規定,水源應該連結加壓送水裝置。而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的話,其出水量和出水壓力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同時還需要連接緊急電源: 1. 出水量:每分鐘至少要有1,200公升,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放射區域,則每分鐘出水量要達到2,000公升以上。 2. 出水壓力:計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所有水霧噴頭放水壓力都要達到每平方公分2.7公斤以上或0.27MPa以上。不過,如果是用於防護電氣設備,則出水壓力需要達到每平方公分3.5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場所的消防設施中使用了加壓送水裝置,那麼該裝置的出水量每分鐘至少要有1,200公升,並且在放水時,放水壓力要達到每平方公分2.7公斤以上。這樣才能確保該場所的消防設施能夠有效地滅火和防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