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6 條
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依下表規定: ┌───────┬──────────────┐ │離開距離(㎜)│ │ ├───┬───┤電壓(KV) │ │最 低│標 準│ │ ├───┼───┼──────────────┤ │150 │250 │7 以下 │ ├───┼───┼──────────────┤ │200 │300 │10 以下 │ ├───┼───┼──────────────┤ │300 │400 │20 以下 │ ├───┼───┼──────────────┤ │400 │500 │30 以下 │ ├───┼───┼──────────────┤ │700 │1000 │60 以下 │ ├───┼───┼──────────────┤ │800 │1100 │70 以下 │ ├───┼───┼──────────────┤ │1100 │1500 │100 以下 │ ├───┼───┼──────────────┤ │1500 │1900 │140 以下 │ ├───┼───┼──────────────┤ │2100 │2600 │200 以下 │ ├───┼───┼──────────────┤ │2600 │3300 │345 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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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6條的規定,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一定的距離。距離的具體數值取決於電壓的大小,根據上表可得知: - 電壓為7千伏以下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15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250毫米。 - 電壓在7千伏至1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2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300毫米。 - 電壓在10千伏至2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3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400毫米。 - 電壓在20千伏至3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4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500毫米。 - 電壓在30千伏至6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7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1000毫米。 - 電壓在60千伏至7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8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1100毫米。 - 電壓在70千伏至10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11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1500毫米。 - 電壓在100千伏至14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15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1900毫米。 - 電壓在140千伏至200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21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2600毫米。 - 電壓在200千伏至345千伏之間時,水霧噴頭與配管應與高壓電器設備保持最低2600毫米的距離,標準為3300毫米。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水霧噴頭與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之間有足夠的保護距離,以預防火災和其他危險的發生。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