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使用泡水噴頭時,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二百平方公尺。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放射區域依其實際樓地板面積計。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5條,泡沫滅火設備的放射區域設置有以下規定: 一、如果使用泡沫噴頭,每個放射區域的樓地板面積應在50平方公尺至100平方公尺之間。 二、如果使用泡水噴頭,放射區域應占其樓地板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200平方公尺。但如果樓地板面積未達到200平方公尺,則根據其實際樓地板面積計算放射區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場所的樓地板面積為80平方公尺,並且使用泡沫噴頭,則根據第一條規定,該場所的放射區域應該在50平方公尺至100平方公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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