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泡沫頭時,依第七十二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二、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區放射時,以最大樓地板面積之防護區域,除依下表核算外,防護區域開口部未設閉鎖裝置者,加算開口洩漏泡沫水溶液量。 ┌─────┬─────────────────────┐ │膨脹比種類│冠泡體積每一立方公尺之泡沫水溶液量(立方公││ │尺) │├─────┼─────────────────────┤│第一種 │零點零四 │├─────┼─────────────────────┤│第二種 │零點零一三 │├─────┼─────────────────────┤│第三種 │零點零零八 │└─────┴─────────────────────┘ (二)局部放射時,依第七十三條核算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樓地板面積最大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之水量以上。
- 前項各款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7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