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6 條的規定,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需符合以下規定: 1. 使用泡沫頭時,根據第七十二條的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夠持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2. 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在全區放射時,應滿足以下規定: - 最大樓地板面積之防護區域,根據膨脹比種類表計算,加算泡沫水溶液量。不設閉鎖裝置的開口洩漏部分,需額外加算泡沫水溶液量。膨脹比種類表中,第一種為 0.04 立方公尺/立方公尺、第二種為 0.013 立方公尺/立方公尺、第三種為 0.008 立方公尺/立方公尺。 - 局部放射時,在樓地板面積最大區域,需根據第七十三條核算的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該區域能夠持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 3.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需滿足同時放水十五分鐘所需的水量以上。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參考下列資料來了解更多相關範例: - 馮俊益編著的《水系統法令解說》一書中可能有詳細闡述泡沫滅火設備的相關規定。 - 簡賢文編著的《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一書中可能包含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相關內容。 - 郭子詮編著的《消防設計》一書中可能有對泡沫滅火設備水源的規定進行解釋。 - 陳火炎編著的《消防排煙設備之設計與計算》和《圖解水系統滅火設備》等書籍中可能有涉及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計算相關資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資料僅為參考,具體細節還需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教學資料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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