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問題描述中提供的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7 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這表示安裝消防設備所需水源的供應應該連接到加壓送水裝置上。 2.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如果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其出水量和出水壓力應符合以下規定: - 出水量: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泡沫放射區域,則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的最低出水量的兩倍計算。 - 出水壓力:最末端的泡沫放射區域的所有噴頭的放射壓力應達到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 必須連接緊急電源。 3.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第三款,如果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其出水量和出水壓力應符合以下規定: - 出水量:如果在同一樓層上設置一個泡沫消防栓箱,每分鐘應提供至少130公升的出水量;如果在同一樓層上設置兩個或更多泡沫消防栓箱,每分鐘應提供至少260公升的出水量。 - 出水壓力:最末端的泡沫消防栓的放射壓力應達到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 必須連接緊急電源。 4. 根據該法條第四項,如果在同一建築物內使用低發泡原液的固定式和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可以共用配管和消防幫浦。然而,幫浦的出水量、揚程和泡沫原液儲存量應該選擇兩種放射方式中較大的那一個。 以上釋義基於問題描述中提供的參考資料,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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