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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0 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泡沫瞄子計算之。 二、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以上。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 四、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且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並在泡沫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幫浦啟動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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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0條,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當全部泡沫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使用兩支泡沫瞄子同時計算。 二、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以上。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的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劑。 四、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應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應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的水帶和一個泡沫瞄子。泡沫消防栓箱的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此外,泡沫消防栓箱的上方應設置紅色幫浦啟動表示燈。 這些規定的來源是根據最新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16年修訂)。根據這些規定,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應具備一定的放射量和放射壓力,並使用低發泡劑。此外,泡沫消防栓箱也需標明相關設備的字樣,並在其中提供足夠的水帶和泡沫瞄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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