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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79 條
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依下列規定: 一、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二、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 三、水成膜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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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9條的規定,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的濃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蛋白質泡沫液的濃度可為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2. 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的濃度可為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 3. 水成膜泡沫液的濃度可為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例如,當使用蛋白質泡沫液時,應將泡沫液與水按照三比一或六比一的比例混合使用。而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和水成膜泡沫液的混合比例也有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泡沫的濃度在消防工作中能夠發揮最佳效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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