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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3 條

  1. 1.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設有二十秒以上之遲延裝置。 二、採手動啟動時,應採取在前款延遲時間內,滅火藥劑不得放射之措施。 三、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2. 2.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護區域應依流量計算結果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 二、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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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93條,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應該符合以下規定: 1. 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時,需要設置一個二十秒以上的遲延裝置。 2. 在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識的位置,應該設置放射表示燈。 這表示在全區放射方式的安全裝置中,使用的開關或拉桿在啟動後有一定的時間延遲,以便進行必要的準備。同時,在防護區域的出入口或其他易於識別的位置,需要放置放射表示燈,以提醒人們注意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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