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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設有二十秒以上之遲延裝置。 二、採手動啟動時,應採取在前款延遲時間內,滅火藥劑不得放射之措施。 三、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2.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護區域應依流量計算結果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 二、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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