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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2 條

音響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 二、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三、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但平時無人駐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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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92條規定了音響警報裝置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音響警報裝置應當在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自動發出警報,且在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此外,音響警報裝置應當能夠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的所有人員。對於全區放射方式的音響警報裝置,應當使用人語發音,但如果該區域平時無人駐守,則此規定可以不適用。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建築物的自動滅火系統被觸發,應當立即啟動音響警報裝置,並且持續發出聲音,直到滅火系統完成滅火操作。這樣可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所有人員都能夠得到及時的警報提示,並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在某些場合,音響警報裝置可能使用錄音或預先錄製的語音提示,以指示人員進行撤離等應急行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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