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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外。 (二)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裝設一套。 (三)其操作部設在距樓地板面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四)其外殼漆紅色或足以辨識之顏色。 (五)以電力啟動者,裝置電源表示燈。 (六)操作開關或拉桿,操作時同時發出警報音響,且設有透明材質製之有效保護裝置。 (七)在其近旁標示所防護區域名稱、操作方法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二、自動啟動裝置與二回路以上之火警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
  2. 前項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自動及手動切換裝置: 一、設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二、設自動及手動之表示燈。 三、自動、手動切換必須以鑰匙或拉桿操作,始能切換。 四、切換裝置近旁標明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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