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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1 條
- 1.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外。 (二)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裝設一套。 (三)其操作部設在距樓地板面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四)其外殼漆紅色或足以辨識之顏色。 (五)以電力啟動者,裝置電源表示燈。 (六)操作開關或拉桿,操作時同時發出警報音響,且設有透明材質製之有效保護裝置。 (七)在其近旁標示所防護區域名稱、操作方法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二、自動啟動裝置與二回路以上之火警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
- 2.前項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自動及手動切換裝置: 一、設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二、設自動及手動之表示燈。 三、自動、手動切換必須以鑰匙或拉桿操作,始能切換。 四、切換裝置近旁標明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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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91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1. 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手動及自動啟動裝置: (一)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設置在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的防護區域外。 - 每個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應設置一套手動啟動裝置。 - 其操作部應設在距離樓地板面高度0.8公尺以上1.5公尺以下。 - 其外殼應漆成紅色。 - 若是電力啟動方式,則需要安裝電源表示燈。 - 操作開關或拉桿在操作時應同時發出警報音響,並且設有透明塑膠製的有效保護裝置。 - 在啟動裝置附近需要標示所防護區域的名稱、操作方法和安全上應注意的事項。 (二)自動啟動裝置與火警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 2. 前項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自動及手動切換裝置: - 這些切換裝置應設置在易於操作的地方。 - 裝置應有自動和手動切換的表示燈。 - 自動和手動切換必須用鑰匙或拉桿操作才能切換。 - 在切換裝置附近應標明操作方法。 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 範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一個酒店的每個樓層都應該設置手動啟動裝置,以便在發生火警時能夠迅速啟動警報系統並進行疏散。此外,酒店的自動空調系統應與火警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以防止煙霧通過空調系統傳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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