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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10 條

縣(市)消防局副大隊長、特種搜救隊副中隊長、港務消防大隊副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副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災防員或科員職務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長職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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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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