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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同職序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 四、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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