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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15 條
- 1.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上消防教育結業: 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災防員。 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災防員。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四、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長、分隊長。
- 2.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
- 3.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結業資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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