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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包括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等消防機關及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特種搜救隊)、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港務消防大隊)等消防機構之下列人員: 一、直轄市消防局副局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及副中隊長。 二、縣(市)消防局局長、副局長、大隊長及副大隊長。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中隊長及副中隊長。 四、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及副隊長。 五、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分隊長、災防員、小隊長及隊員。 六、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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