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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3 條

  1. 1.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所、科、組、班畢(結)業學生,於畢(結)業分發職務尚未取得法定任用資格前,其管理依其他法令規定。
  2. 2.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職務等階,係指職務列等之最高等階。
  3. 3.本標準以警察官職務所定之遴用資格,於相當官等職等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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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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