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3 條
- 1.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所、科、組、班畢(結)業學生,於畢(結)業分發職務尚未取得法定任用資格前,其管理依其他法令規定。
- 2.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職務等階,係指職務列等之最高等階。
- 3.本標準以警察官職務所定之遴用資格,於相當官等職等人員適用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