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7 條

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縣(市)消防局副局長、港務消防大隊副大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主管職務。 三、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一階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四、曾任消防機關(構)警正二階主管職務二年以上。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