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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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擬訂補助計畫,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之補助計畫陳報中央主管機關,逾期不受理。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執行對象。 四、執行方法。 五、效益評估。 六、執行要領及期程。 七、經費需求表。 八、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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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需要依實際需求制定補助計畫,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下一年度的補助計畫。该補助計畫應該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標、執行對象、執行方法、效益評估、執行要領及期程、經費需求表、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防署。《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2021年6月23日。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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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