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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4.14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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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擬訂補助計畫,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之補助計畫陳報中央主管機關,逾期不受理。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執行對象。 四、執行方法。 五、效益評估。 六、執行要領及期程。 七、經費需求表。 八、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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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補助計畫,得請受補助單位說明或進行實地勘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補助計畫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底前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據,並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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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百分之二十八。 二、縣(市)政府:依財力級次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六十。 (三)第三級: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二款所定財力級次別,以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列補助款額度時,行政院主計處核定資料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4.1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