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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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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款: 一、未依本辦法及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拒絕或推諉中央主管機關實地查證。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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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第6條的內容。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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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款: 一、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